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郝勇:中国企业跨境投资的争议与合规问题(含精彩视频)

HFRI 北大汇丰金融研究院 2024-04-08


编者按

2019年6月21日晚,应巴曙松教授邀请,时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勇先生做客“北大汇丰金融前沿讲堂”,为大家带来主题为“中国企业跨境投资的争议与合规问题”的精彩讲座。本文为讲座精彩视频内容和部分文字实录节选。


精彩视频


视频部分实录

我们分析一个案例,中方客户占比75%,联合其他中方股东成立一家中方的公司,同时与美国的一家合资企业一起做一家合资公司,在美国开发商业房地产。这位客户在美国买了一块地,花了几千万美金,要把这个生地开发起来,建设商住混合的高层,下面是购物中心,上面是建筑,预计建成后市值是6、7亿美金。


美国公司相当于地头蛇,在当地可以获得政府执照,但是他们没有资金,希望我们出资金,他们出力。所以美方出了25%的钱(25%也算出得比较多的,出10%的也有)。中国企业有资金,但是去了不知道做什么,这种情况很常见。


总而言之,中方到了美国,具有比较充足的资金,但是对当地的情况不熟悉,找了一个资金较少的当地人。在美国的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的权利,与出资的比例完全无关,这是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。因为中国公司法也在不断地改进,可以玩的花样越来越多,无论是优先股还是同股同权都在不断地被突破。在美国有一个极端,在极端的例子下可以出100%的资金,但是你没有任何管理权,这在美国的公司法下是被允许的,尽管这不是与诉讼相关的,但这是美国公司法的要点,我认为这个很重要,因为这与中国的差异很大。


美国公司法认为只要是大家合意,双方共同愿意,就没有什么可说的。中国更多地依靠民法系统,如果你与法律有冲突,那么这个合同无效,但是美国不是这样,跟法院不一致的,以合同为主,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再依据法律,完全是颠倒的。为什么今天讲得很多,我觉得也都是法律的问题,因为在美国做律师,最重要的是谈判,要积极争取。你说是不是法律的问题,最终落实到合同里面,合同本身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立法。


股东大会百分之多少可以通过,在中国是51%。在美国也是这样,但是在美国可以自由的约定所有的百分比,如果没有约定那就按公司法进行,但是如果有约定则依据约定,可以约定66%、69%、68%、97.5%都可以,只要合同中有约定。


在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什么呢?这就是中国企业到美国不习惯的地方。他认为我大股东,我出75%的钱,这个公司应该我说了算,其实不是这样。因为在公司协议里面,“一切权利归农会”,权利是在美方股东手里。


据公司的合同就是这样,中方也没有这样的概念,所以也没有争取这个权利。另外在实践当中,因为我们在美国没有常驻的人,偶尔去一个半月,也搞不定他,这是我们弱项,包括语言文化和很大的隔阂。实际上是美国企业操作,过了三四年这块地没有开发起来,并且这个项目中美国公司“私设小金库”,进入了自己的腰包,甚至补贴其他的项目,这些项目也存在一些竞争,包括对时间竞争的要求,他这个花得时间多,我们的项目就花得少,因此我们觉得他没有尽到作为公司股东、或者公司的CEO也好,对于公司应该尽到的股东义务,所以在一年半以前,大股东把小股东起诉了,这个案件正在走到证人质询的阶段。


关于“私设小金库”有很多荒谬的例子,包括调取了他的电话、信用卡记录,以前中方客户的董事长到美国以后,美方股东的人请我们董事长一行好吃好喝,吃得很高级,后来发现很多费用都是从公司出的,也就是董事长本来你请我吃饭,结果75%的钱是我出的,大家可以想象董事长非常生气。为什么要告美方呢?主要是钱的因素,如果地可以开发起来,5亿美金减7000万,乘75%,这是我们的诉求,但是诉求的是最小值,为什么呢?我们可以证明更多,而且要求对他进行惩罚,对他恶劣的行为进行警示。但是在这个阶段里面,客户现在进入一个非常坐卧不安的阶段,现在已经过了一年半了,现在推进地非常慢,打官司要有耐心,也许他们会提出和解。在两天前他们希望我们提出和解的方案,已经有所松动。


  延伸阅读  

北大汇丰金融前沿讲堂往期回顾(截至2023年11月共115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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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编辑:杨楚秦‍‍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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